壹、概论:
1、生年四化就是先天有物;故生年四化又自化,是在己有物之后(体),再产生另一种变化(用),如是,才能体用合一。
2、生年四化、又有自化,它是“质”不灭,并有“自性的缘起论”。它不是依附体,而是“自性体”是自己备有条件,而自起作用的。
3、生年四化、又有自化:本身自生用,是指自己宫位有体有用,不需假借它求。
4、凡是生年四化、又自化者,代表现象是绝对的存在,其次再配宫位论。
5、生年是体,而自化永远都是用。

贰、有生年、有自化之外用解义序:
一、宫内如有生年四化,本宫自立论、自象解。
二、生年四化象合来因宫解(覆命归根),论其相对因缘。
三、再依自化体用相错解,但须区分用神是何组?同时宫位亦依6内、6外,判别是本人因素或是他人因素所造成。
四、依宫位三才(本命、大限、流年),自化象皆是以往下推一级为「主事宫职」。
举例:
1、生年D在田宅(四正位),定其格,必有不动产,自置产业论(指本人)。
2、而其是否来自于祖业,或是将来留得住否?则不在此论。

五、如来因宫为父母宫,其解法:
1、父母的产业也是自立起家,当命主出生后,父母的家境逐渐转好,也自置产业;因生年D在先=家境较困顿,再自化A=由少变多,渐转宽裕,此是站在父母解。
2、论本人之格同上论,未来亦是自立起家,但本人乃是由困顿而转富裕中成长的。
3、不论何时,命主与父母大都同住一起。
4、未来当命主自置产业,父母可能也会资助,而实际有或无,须观察参看A。
5、运限变化:
A、若财运好时,父母亦好;如命主损财时(自化A之故),可能会拖累父母。
B、至于是否会拖累父母,关键仍在A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