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新公告
  • 欢迎您光临紫微斗数学堂,一个优质的紫微斗数研究学习基地。
  • 星情速查 · 辅曜 · 杂曜

    天哭·天虚星中天凶星 · 刑克忧伤与空虚耗败 · 力在限运

    二星在命局里的凶性作用其实不太明显——成事不足、败事有余,真正发作多在限运;而且庙地仍有可为,陷地才见破败。

    星卡杂曜之一 · 凶星

    五行
    天哭阳火(丙)· 天虚阴火(丁)
    星位
    中天凶星
    所主
    天哭主刑克忧伤;天虚主空虚耗败
    所助
    天哭助巨门之恶;天虚助破军之恶
    庙陷
    二星于丑卯申宫为庙地,其它宫为失陷
    要点
    在命局中凶性不明显,限运遇则凶
    归类
    杂曜 · 对星

    合论

    对星

    庙地与陷地判若两星;同宫又比单见更凶。

    所主
    天哭主刑克忧伤,天虚主空虚耗败。
    庙陷
    二星于丑卯申宫为庙地,其它宫为失陷。
    庙地
    在庙地守命,加吉仍可有福;加会禄存或化禄,声名显扬,衣食丰足。
    陷地
    主有伤心落魄事,多刑克破败,六亲不利,孤独贫困且带刑伤,谋求难遂,烦恼度日,东谋西不就。若与巨门同度,更增其凶,必有是非、刑克、破耗之事,甚则有丧亡之事,限运逢之更是。会煞星,早年离乡背井。
    女命
    若逢病死绝沐浴之地,多主孤克刑伤、烦恼度日。庙旺无煞主祸轻,亦主衣食不缺;陷地更凶。
    同宫之忌
    二星不喜同宫,即使与六吉星及有力的主星同宫,也会在流年时显其力量。哭虚夹限,或大小二限各得其一时,有破败、丧服之忧,夹巨门化忌更验;若正星庙旺,或禄马同度可解。
    力量定位
    哭虚在命局中的凶性作用不太明显,限运遇则凶,成事不足、败事有余。三方见丧吊白虎,本身或六亲必有灾祸,易有丧服之事。其中天哭主刑克六亲、孝服,天虚主虚耗、多病。

    天哭星

    阳火

    忧伤星、刑克星、哭丧星,主丧亡孝服,助巨门之恶;吉凶要看所会的主星。

    两面
    若主星吉时反起拉拉队作用,易出名;若主星凶时,尤其逢巨门时,则起哭丧队作用。
    性情
    带感情性的星曜,多愁善感,悲怨愁苦,愁云密布,主是非、忧愁、悲伤、烦恼、内心痛苦、哭丧等事。
    入命
    性孤僻,奔波劳碌,一生愁苦相,终日寡欢,喜怒无常,不合群,六亲缘薄,感情易冲动,暗然流泪;幼年爱哭,喜忧虑悲伤,苦瓜脸,思想悲观消极,唠叨,常与悲哀之事相伴,哭丧事特别多,爱哭且不利六亲;一生事业辛劳难成,烦恼度日,常受打击,是非不断,受打击后常会悲观怨世。以上凶性在与凶星加会时才显露;若无凶星则不显现,仅主少笑容而已,有吉星更少影响。
    女命
    多幻想,感情特别冲动,个性柔弱,动不动就哭哭啼啼,小孩更验。
    加会
    加会天虚、劫杀、空劫、阴煞、丧门、白虎,限运遇之,无吉主破败挫折,或家中或路上易有死伤破耗之事。会天姚,主破财。
    与巨门
    同宫守命增凶,多挫折破败,易有丧服,限年逢之亦是;若再加会丧门星,则家中必有哭丧事。
    宫位
    卯酉宫逢廉相地劫,感情不顺时会想自杀。入申丑卯宫庙地会吉星财星,主丰衣足食、声名外扬(意为得财后必为外人所知,并非主名誉),加禄存化禄更吉。余宫逢天哭无吉时均主破败挫折,尤其加会巨门暗星更凶。
    入身
    身居悲怨中,做事有阻,前程少光明,常有暗影相伴。

    天虚星

    阴火

    主耗败与空虚,助破军之恶;强调「虚」字,并非为「空」。

    属性
    代表毛病、错误、虚弱。主空虚忧虑、虚诈不实、损耗亏空、事业难成,是阶段性的空。一切不实际、不确实,尤其主星逢煞忌时。
    入命
    为人浮华不实,好大喜功,无主见,好吹嘘,奸诈欺骗,阳奉阴违;一生常与虚假之事相伴,理想很高、不切实际,一生漂泊,孤寒贫贱,六亲无依,感情脆弱,内心寂寞,易受外界的影响;天生身体虚弱,体力不足,多病或易遭伤害(与太阴同宫更明显)。命运逢之,多成败、虚名虚利,仅宜僧道九流。
    加会之别
    会羊陀有刑伤;加左右魁钺,减少辛劳;加禄左右魁钺等吉多,仍有富贵和声誉;遇文昌好礼乐;加六煞则虚名虚利、虚伪、多病灾。与破军巨门同度起增凶作用,到处不利,女命更甚。
    入身
    意志力不强,生性比较放荡脆弱,常力不从心。加天刑擎羊,刑伤不利。
    所在之宫
    天虚之位,百事虚缘,不切实际,真为假、假为真,当喜不喜、当忧不忧,逢吉不吉、逢凶不凶;唯犯刑律可暂免追究;宜守不宜攻;适合医疗卫生人员及买空卖空的生意人。

    站内相关文章星曜星情 · 与天哭·天虚星相关 2 篇

    庙陷照录原文「丑卯申宫为庙地,其它宫为失陷」,未逐支另行推补。原文两处写五行,前作「阳火、阴火」,后作「丙火、丁火」;丙为阳火、丁为阴火,二者一致,本页合并标注,不作矛盾论。